投资目标及政策 易方达(香港)人民币固定收益基金寻求透过投资于主要由旨在为子基金带来资本增值以外的稳定收益的人民币计价及结算固定收益债务工具所组成的投资组合,以达致长期的人民币资本增长。 子基金将其资产净值至少70%投资于: (i) 在中国境内发行或分销,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及上市债券市场买卖的人民币计价及结算债务工具; (ii) 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认可向在中国的公众散户发售的固定收益基金;及 (iii) 在中国境外发行并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务工具。 子基金可投资于城投债(即由当地政府融资工具(「当地政府融资工具」)发行的债务工具,该等工具于中国交易所买卖债券市场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买卖)。该等当地政府融资工具为由当地政府及/ 或其联系人士设立的独立法律实体,以为当地发展、公共福利投资及基础建设工程募集资金。子基金可将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最多100%投资于城投债。
子基金可将其资产净值少于30%投资于在中国境外发行或买卖并可以美元计价的债务工具。
子基金可投资的债务工具由政府、半政府组织、跨国组织、金融机构及其他公司发行,并包括定息或浮息债务证券、可转换债券(由诸如公司、金融机构及银行等发行人发行及/或担保)、商业票据、短期汇票及票据等。子基金不会投资于或有可转换债券。
子基金亦可投资于在中国境外发行及发售的固定收益基金及/或股票基金。在固定收益基金及股票基金(获中国证监会认可向在中国的公众散户发售或在中国境外发行及发售)的投资总额将最多达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子基金可将子基金的总资产净值最多10%投资于资产抵押证券(包括资产抵押商业票据)。 子基金所投资的在岸债务证券(即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债务证券)至少有70%将由政府及半政府组织发行,或最低获中国其中一家信贷评级机构给予AA 级信贷评级。子基金将不会投资于BB+或以下评级(获中国其中一家信贷评级机构给予的评级)的在岸债务证券或未获评级债务工具(即债务工具本身或其发行人均无信贷评级的债务工具)。
子基金并不对离岸债务证券(即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债务证券)施加任何信贷评级规定(以及此等证券可由任何一家信贷评级机构给予BB+ 或以下评级或未获评级)。
子基金不会将其资产净值10%以上投资于由单一主权发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当地机关)发行及/或担保且低于投资级别及/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
子基金亦可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发行的其他人民币计价及结算近似现金工具,例如:银行存款证、银行存款及存放于银行的议定定期存款。
对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债务证券的投资参与将透过基金经理的RQFII额度、投资于外国准入制度下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及/或债券通及/或有关规例不时准许的其他途径进行。透过外国准入制度作出的投资参与将少于子基金资产净值的70%。 子基金只可为对冲目的投资于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掉期、期货及可交割和不可交割远期)。子基金不会为投资目的投资于任何衍生工具。子基金不会投资于结构性存款或产品。
基金经理可代表子基金在中国境外订立最多达子基金资产净值20%的销售及回购及/或反向回购交易,以创设额外收入。为免产生疑问,销售及回购交易与子基金的借贷的总投资参与最多将达子基金资产净值的25%。有关基金经理对该等交易的政策的进一步详情载于说明书附表二。
基金经理不会就子基金订立任何证券借出或其他证券融资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