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及投资策略
目标
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透过在全球投资于主要由以美元、欧元、港元或离岸人民币(「CNH」)计价的债务证券组成的投资组合,旨在为子基金产生资本增值以外的稳定收入流,从而达致长期资本增长。概不保证子基金将可达致其投资目标。
策略
投资策略
主要投资
子基金会将其资产净值的最少70%投资于在全球债务证券市场(包括已发展市场及新兴市场)发行或买卖的美元、欧元或港元计价或CNH计价(「点心」债券,即在中国境外发行但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的离岸债务证券投资组合。最多可将10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新兴市场。
子基金将投资于一个并无固定存续期、期限结构、地域(受限于下文所述境内人民币债券的限额)或行业界别比重的广泛分散债务证券投资组合。债务投资项目的挑选将按照可得的具吸引力投资机会而决定,如基金经理相信,该等债务证券按其相关内在价值的大幅折让买卖。
子基金可将其30%以下的资产净值透过香港和中国内地双向债券市场准入(「债券通」)、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制度(「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制度」)及/或基金经理的QFI资格投资于境内人民币债券。子基金透过QFI(投资于下文所述债券及股票)的总投资额将少于其资产净值的30%。
子基金可投资的债务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及非上市债券、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定息和浮息债券及高收益债券。
子基金可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投资级别债务证券或未获评级或低于投资级别的债务证券。就境内人民币债券以外的债务证券而言,(i)如长期债务证券于标准普尔或惠誉的信贷评级为BBB-或以上或于穆迪的信贷评级为Baa3或以上,或获一间国际信贷评级机构给予相等评级,则被视为属投资级别;及(ii)如短期债务证券于标准普尔的信贷评级为A-3或以上或于惠誉的信贷评级为F3或以上或于穆迪的信贷评级为P-3或以上,,或获一间国际信贷评级机构给予相等评级,则被视为属投资级别。就境内人民币债券而言,投资级别债券的最低级别为一家中国信贷评级机构给予的BBB-级。就子基金而言,「未获评级」指证券本身或其发行人均未获国际信贷评级机构给予信贷评级。如债务证券本身并无信贷评级,基金经理将参考发行人、担保人或支持协议提供者的信贷评级评估有关债务证券。
子基金最多可将资产净值的10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由例如公司、金融机构及银行等发行人发行及/或担保),包括最多2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或有可转换债券(「或有可转换债券」)。或有可转换债券可能具有非可行及/或损失吸收可换转特点,即可能须强制兑换(发行人不能控制)。该等证券为混合型资本证券,于发行人的资本跌至低于若干水平时须吸收亏损,并可能须于触发事件发生后强制兑换(可能属发行人不能控制)。或有可转换债券属于具有风险且高度复杂的投资工具。在若干情况下,或有可转换债券可按折让价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份,或导致投资本金及/或累计利息永久撇减至零,致使所投资的本金可能会永久或暂时损失。如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份,导致偏离指示性资产分配,基金经理将安排于10个工作天内出售股份。
子基金不会将其资产净值10%或以上投资于由信贷评级为低于投资级别及/或未获评级的单一名主权发行人(包括政府、公共或地区当局)发行及/或担保的证券。
在特殊情况下(如市场崩溃或重大危机)或不利的市场条件下,子基金可被(最多以其资产净值的100%)临时投资于银行存款,存款,证商业票据和国库券等流动资产作现金流量管理。
股本证券
子基金亦可将其少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在香港、新加坡、台湾、美国或中国内地上市之公司的股份(包括美国预托证券及优先股)。子基金可透过沪港通、深港通或基金经理的QFI资格投资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A股。这包括任何子基金因转换可转换债券而可能持有的上市股票(包括或有可转换债券),即子基金在股票的总投资参与将少于子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子基金不会持有非上市的股票。
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他投资
子基金最多可将其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销售及回购交易。就子基金而言,销售及回购交易指子基金出售证券(例如债券)以换取现金,并同时同意于预定的未来日期按预定的价格向交易对手购回证券的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在经济上类似有抵押借贷,子基金的交易对手就其向子基金借出的现金收取证券作为抵押品。
就销售及回购交易而言,基金经理将寻求委任获基金经理批准,具有不低于BBB-或以上的信贷评级(穆迪或标准普尔的评级,或认可信贷评级机构的任何其他相等评级),或为证监会的持牌法团或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注册机构的独立交易对手。所产生的任何增加收益将于扣除进行有关交易的各方的任何收费后入账至子基金的账户。基金经理的意向是出售证券以换取现金,现金价值相等于向交易对手提供的证券的市值。销售及回购交易所得之现金将用于流动性管理、再投资及对冲目的。如子基金收取的现金用于再投资,有关现金仅可按证监会颁布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守则」)第七章的规定及说明书中「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一节载列的条文作再投资。
子基金亦可在守则第七章及说明书中「投资限制」一节下载列的条款所准许的范围内为对冲目及投资目的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
子基金亦可投资于获证监会认可的任何互惠基金公司或任何其他集体投资计划或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包括由基金经理或其关连人士管理的公司或计划)的任何单位信托的单位或股份,以及可持有现金、存款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例如但不限于基金经理认为适当的国库券、商业票据、存款证)。子基金将会将其资产净值30%以下投资于上述工具/投资。
子基金不会投资于有抵押品及/或证券化的产品(例如:资产抵押证券、按揭抵押证券及资产抵押商业票据)。子基金将不进行任何证券借贷或反向回购交易或类似的场外交易。子基金将不会发出任何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