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指示性资产分配
子基金的指示性资产分配如下﹕
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70 – 100%
| 美元计价及结算短期存款及优质货币市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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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0 – 30%
| 非美元计价及结算短期存款及优质货币市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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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寻求通过主要投资于(即不少于其资产净值的70%)由政府、准政府、国际组织、金融机构发行的美元计价及结算短期存款及优质货币市场工具,以期实现其投资目标。子基金可将其资产净值最多30%投资于非美元计价存款及优质货币市场工具。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债务证券、商业票据、存款证及商业汇票。子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券、定息及浮息债券。
子基金仅可投资于获独立评级机构(例如惠誉、穆迪、标准普尔)给予投资级别或以上评级的债务证券(或倘该等工具并无信贷评级,其发行人或保证人的信贷评级应为投资级或以上),或获中国其中一家信贷评级机构给予最低BBB-级信贷评级的中国在岸债券。如短期债务证券自身或其发行人或保证人于标准普尔的信贷评级为A-3或以上或于惠誉的信贷评级为F3或以上或於穆迪的信贷评级为P-3或以上,或获一间国际信贷评级机构给予相等评级,则被视为属投资级别,或获中国其中一家信贷评级机构给予最低AA+级信贷评级的中国在岸债券。
优质货币市场工具或存款证的发行国家并无特定的地理配置规定,但子基金不可投资超过其20%的资产净值于新兴市场(包括中国在岸市场)。子基金可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新加坡、欧盟、美国及中国(在岸及离岸市场)。子基金可通过香港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债券通」)投资于中国在岸债务证券。。
子基金持有由单一实体发行的证券及存款证的总值,不可超逾子基金总资产净值的10%,但以下情况除外:(i)如果实体是具规模的财务机构,而有关总额不超逾实体的股本及非分派资本的10%,则上述的10%限额可增至25%;或(ii)如属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定义见说明书),则可将总资产净值不超过30%投资于同一次发行的证券;或(iii)因子基金规模所限而无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资的任何少于1,000,000美元的存款。不多于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0%将投资于由信贷评级为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单一名主权发行人(包括政府、公共或地区当局)发行或担保的证券。
子基金将维持其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届满期不可超逾60天,及其加权平均有效期不可超逾120 天,且不可购入超逾397天才到期的金融票据,或如果购入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则其余下届满期将不会超逾2年。
作为临时措施,子基金最多可订立达其资产净值10%的销售及回购交易,以应付赎回要求或支付营运费用。子基金将不会发出任何期权。除销售及回购交易外,子基金将订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惟仅作对冲用途。
就子基金而言,销售及回购交易指子基金出售证券以换取现金,并同时同意于预定的未来日期按预定的价格向交易对手购回证券的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在经济上类似有抵押借贷,子基金的交易对手就其向子基金借出的现金收取证券作为抵押品。
就销售及回购交易而言,基金经理将寻求委任获基金经理批准,具有不低于BBB-或以上的信贷评级(穆迪或标准普尔的评级,或认可信贷评级机构的任何其他相等评级),或为证监会的持牌法团或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注册机构的独立交易对手。所产生的任何增加收益将于扣除进行有关交易的各方的任何收费后入账至子基金的账户。
基金经理有意出售证券以换取现金,现金价值相等于向交易对手提供的证券的市值。销售及回购交易所得之现金将用于满足赎回要求或支付经营开支,但将不会用于再投资。
子基金现时无意投资结构性存款、结构性产品或场外交易证券,或持有任何淡仓,而基金经理将不会为子基金进行任何证券借贷、反向购回或其他类似的场外交易。子基金将不会投资于抵押及/或证券化证券(包括资产抵押商业票据及按揭抵押证券)。倘此等意向日后出现任何变动,子基金于订立任何有关交易前须取得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如需要)及向单位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
使用衍生工具 / 投资于衍生工具
子基金的衍生工具风险承担净额最多为子基金资产净值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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