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指示性资产分配
子基金的指示性资产分配如下﹕
至少为子基金资产净值的70% |
以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元、港元或离岸人民币等货币计价的高收益债务证券(包括可转换债券)(该等以离岸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亦称为「点心」债券)。
最多可将100%的资产投资于无评级或低于投资级别的债务证券。 该等高收益债务证券可能在发达市场或新兴市场发行或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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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最多为子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 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中国上市债券市场交易的中国境内发行的境内人民币计价债务证券(资产净值最多20%)
- 抵押和/或证券化产品(包括资产抵押证券、按揭抵押证券及资产抵押商业票据)股本证券
- 其他集体投资计划及货币市场基金
- 作投资目的之金融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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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投资
子基金会将其资产净值的至少 70%投资于全球的高收益债务证券(即非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组合,该等债务证券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元、港元或离岸人民币等货币计价(该等以离岸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亦称为「点心」债券,即在中国境外发行但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以及如基金经理相信,该等债务证券按其相关内在价值的大幅折让买卖。受影响子基金在选择该等投资项目时并无特定的地区重点。基金经理可在任何一个地区或国家进行大量投资。
最多可将100%的资产投资于未获评级或获惠誉评级或穆迪或标准普尔给予低于投资级别评级的债务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及非上市债券、政府债券、可转换及非可转换债券、定息和浮息债券或其他类似证券。债务证券将被视为属非投资级别如:
- (就长期债务证券而言)于标准普尔或惠誉评级的信贷评级低于BBB-或於穆迪的信贷评级低于Baa3;或
- (就短期债务证券而言)于标准普尔的信贷评级低于A-3或于惠誉评级的信贷评级低于F3或於穆迪的信贷评级低于P-3,或获一间国际信贷评级机构给予相等评级。
对于评等歧异的信贷评级,应采用最低评级以厘定债务证券是否属于非投资级别。就子基金而言,「未获评级」指证券本身或其发行人均未获国际信贷评级机构给予信贷评级。如债务证券本身并无信贷评级,基金经理将参考发行人、担保人或支持协议提供者的信贷评级评估有关债务证券。
高收益债务证券可能在发达市场或新兴市场发行或买卖。并无特定的发达市场和新兴市场投资比例,因此新兴市场的投资可能高达100%的子基金资产。
子基金最多可将资产净值的10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由例如公司、金融机构及银行等发行人发行及/或担保)。子基金投资于具有损失吸收特点(「损失吸收特点」)的债务工具(如或有可转换债券(「或有可转换债券」)及高级非优先级债券)的预期高总投资额将为不多于其资产净值的30%。或有可转换债券可能具有非可行及/或损失吸收可换转特点,即可能须强制兑换(发行人不能控制)。该等证券为混合型资本证券,于发行人的资本跌至低于若干水平时须吸收亏损,并可能须于触发事件发生后强制兑换(可能属发行人不能控制)。或有可转换债券属于具有风险且高度复杂的投资工具。在若干情况下,或有可转换债券可按折让价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份,或导致投资本金及/或累计利息永久撇减至零,致使所投资的本金可能会永久或暂时损失。如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份,导致偏离指示性资产分配,基金经理将安排于10个工作天内出售股份。高级非优先级债券,也称为非优先高级债务或第三级债务,是金融机构发行的无条件,优先和无担保债务,清算时优先于次级债但在普通高级优先票据和任何受益于法律或法定优先权的预算之后。
子基金不会将其资产净值10%或以上投资于由信贷评级为低于投资级别及/或未获评级的单一名主权发行人(包括政府、公共或地区当局)发行及/或担保的证券。
子基金将投资于一个并无固定存续期、期限结构或已发展及/或新兴市场资产配置的行业界别比重的广泛分散债务证券投资组合。投资项目的挑选将按照可得的具吸引力投资机会而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如市场崩溃或重大危机)或不利的市场条件下,子基金可被(最多以其资产净值的100%)临时投资于银行存款、存款证、商业票据和国库券等流动资产,而投资于投资级债券可暂时增加至100%。
其他债务证券
子基金亦可将其不多于30%的资产投资于投资级别债务证券,并可将最多2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中国上市债券市场交易的中国境内发行的境内人民币计价债务证券,可包括中国政府及╱或政府相关实体发行或全数担保的债务证券及城投债。城投债为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中国上市债券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证券。该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及/或其联属机构成立的独立法律实体,以为地方公益投资或基础建设项目筹措融资。
股本证券
子基金亦可将其少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在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或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包括美国预托证券及优先股)。这包括任何子基金因转换可转换债券而可能持有的上市股票,即子基金在股票的总投资参与将不多于子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子基金不会持有非上市的股票。
抵押和/或证券化产品
子基金最多可将其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抵押和/或证券化产品,例如由政府、政府机构、跨国机构或发达市场和新兴市场企业发行或担保的资产抵押证券、按揭抵押证券及资产抵押商业票据。这些产品可能是合成的。
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他投资
子基金亦可投资于获证监会认可的任何互惠基金公司或任何其他集体投资计划或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包括由基金经理或其关连人士管理的公司或计划)的任何单位信托的单位或股份,以及可持有现金、存款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例如但不限于基金经理认为适当的国库券、商业票据、存款证)。子基金不会将其资产净值30%以上投资于上述工具/投资。
子基金最多可将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最多借取资产净值的10%,以产生额外收益。就子基金而言,销售及回购指子基金出售证券以换取现金,并同时同意于预定的未来日期按预定的价格向交易对手购回证券的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在经济上类似有抵押借贷,子基金的交易对手就其向子基金借出的现金收取证券作为抵押品。
就销售及回购交易而言,基金经理将寻求委任获基金经理批准,具有不低于BBB-或以上的信贷评级(穆迪或标准普尔的评级,或认可信贷评级机构的任何其他相等评级),或为证监会的持牌法团或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注册机构的独立交易对手。所产生的任何增加收益将于扣除进行有关交易的各方的任何收费后入账至子基金的账户。基金经理有意出售证券以换取现金,现金价值相等于向交易对手提供的证券的市值。
销售及回购交易所得之现金将用于流动性管理、再投资及对冲目的,惟须遵守说明书载列的相关规定。
子基金亦可在守则及说明书中「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一节下载列的条款所准许的范围内为对冲及投资目的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子基金将不进行任何证券借贷或反向购回交易或类似的场外交易。子基金将不会发出任何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