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 (香港) 短期债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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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目标及策略
目标

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透过在全球短期债券市场投资于主要由以美元、欧元、港元或离岸人民币计价且年期不超过3年(永久债券除外)的债务证券组成的投资组合,包括在新兴市场发行的债务证券,旨在为子基金产生资本增值以外的稳定收入流,从而达致将总回报最大化。概不保证子基金将可达致其投资目标。

策略

指示性资产分配

子基金的指示性资产分配如下﹕

子基金资产净值(「资产净值」)的70 – 100%
  • 以美元、欧元、港元计价或境外人民币计价 「点心」债券)且年期不超过 3年的离岸债务证券(包括可转换债券)。 该等债务证券可能在发达市场或新兴市场发行或买卖。 债务证券的信贷评级并无要求。
合计最多为资产净值的30%
  • 具有损失吸收特点的债务工具,例如或有可转换债券(「或有可转换债券」)及高级非优先债务
  • 永久债券
  • 年期超过3年及最多10年的债务证券(永久债券除外)
  • 抵押和/或证券化产品(包括资产抵押证券、按揭抵押证券及资产抵押商业票据)
  • 集体投资计划及货币市场工具
  • 股本证券


主要投资

子基金会将其70%至10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在全球债务证券市场发行或买卖的美元、欧元或港元计价或境外人民币计价(「点心」债券,即在中国境外发行但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且年期不超过3年的离岸债务证券投资组合;以及如基金经理相信,该等债务证券按其相关内在价值的大幅折让买卖。子基金的债务投资的平均届满期整体少于3年。

债务证券可能在发达市场或新兴市场发行或买卖。并无特定的发达市场和新兴市场投资比例,因此新兴市场的投资可能高达资产净值的100%。
子基金最多可将资产净值的10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由例如公司、金融机构及银行等发行人发行及/或担保)。如因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份而导致偏离指示性资产分配,基金经理将安排于10个工作天内出售股份。
子基金不会将其资产净值10%以上投资于由信贷评级为低于投资级别及/或未获评级的单一名主权发行人(包括政府、公共或地区当局)发行及/或担保的证券。
子基金对债务证券的信贷评级并无要求。子基金可能投资于评级为投资级别、评级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就子基金而言:
(i) 如长期债务证券于标准普尔及惠誉的信贷评级为BBB-或以上或於穆迪的信贷评级为Baa3或以上,或获一间国际信贷评级机构给予相等评级,则被视为属投资级别;
(ii) 如短期债务证券于标准普尔的信贷评级为A-3或以上或于惠誉的信贷评级为F3或以上或於穆迪的信贷评级为P-3或以上,或获一间国际信贷评级机构给予相等评级,则被视为属投资级别;及
(iii)「未获评级」指工具本身及其发行人均未获国际信贷评级机构给予信贷评级。
子基金将投资于一个并无固定存续期(但以不超过3年期为主)、期限结构或已发展市场资产配置的行业界别比重的广泛分散债务证券投资组合。投资项目的挑选将按照可得的具吸引力投资机会而决定。其投资领域在地理上并无限制,而其可投资于全球债务证券。子基金可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新加坡、欧盟及美国。在特殊情况下(如市场崩溃或重大危机)或不利的市场条件下,子基金可被(最多以其资产净值的100%)临时投资于银行存款、存款证、商业票据和国库券等流动资产。


其他债务证券

子基金亦可将不多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其他债务证券,包括永久债券。除永久债券外,预期此等债务证券的年期为超过3年及最多10年。永久债券是没有固定到期日的债券。


子基金可通过债券通将不多于20% 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在岸中国内地债券。为免生疑问,除上述句子所述外,子基金不会以其他方式投资于中国内地的在岸证券。


预期子基金合共最多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具有损失吸收特点的债务工具(「LAP」),例如或有可转换债券(「或有可转换债券」)及高级非优先债务。或有可转换债券可能具有非可行及/或损失吸收可换转特点,即可能须强制兑换或于发生发行人不能控制的触发事件时全数撇销。该等证券为混合型资本证券,于发行人的资本跌至低于若干水平时须吸收亏损,并可能于发生发行人不能控制的触发事件时强制兑换。或有可转换债券属于具有风险且高度复杂的投资工具。在若干情况下,或有可转换债券可按折让价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份,或导致投资本金及/或累计利息永久撇减至零,致使所投资的本金可能会永久或暂时损失。如因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份而导致偏离指示性资产分配,基金经理将安排于10个工作天内出售股份。子基金亦可投资于高级非优先债务。尽管该等工具一般优先于后偿债务,于发生触发事件后该等工具可能被撇减及将不再属于发行人的债权人排名等级内。这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全部本金。


股本证券

子基金亦可将其最多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在香港、新加坡或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包括美国预托证券及优先股)。这包括子基金因转换可转换债券而可能持有的任何上市股票,即子基金在股票的总投资参与将不多于子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子基金将不会持有非上市的股票。


抵押和/或证券化产品
子基金最多可将其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抵押和/或证券化产品,例如由政府、政府机构、跨国机构或发达市场和新兴市场企业发行或担保的资产抵押证券、按揭抵
押证券及资产抵押商业票据。这些产品可能是合成的。


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他投资

子基金可将其合共不超过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获证监会认可或认可司法管辖区的集体投资计划(包括由基金经理或其关连人士管理的计划或基金)以及并非合资格计划及未经证监会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守则」)认可的其他集体投资计划,其中投资于会投资于期限不超过3年的短期债券的集体投资计划将不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20%,而投资于并非合资格计划及未经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体投资计划将不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0%。倘子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经理或其关连人士管理的集体投资计划,则相关计划的所有首次费用及赎回费用须全部豁免。子基金亦可持有现金、存款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例如但不限于基金经理认为适当的国库券、商业票据、存款证)。
子基金最多可将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销售及购回交易及反向购回交易,及通过借贷最多达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0%以产生额外收益。就子基金而言,销售及购回交易指子基金出售证券(例如债券)以换取现金,并同时同意于预定的未来日期按预定的价格向交易对手购回证券的交易。销售及购回交易在经济上类似有抵押借贷,子基金的交易对手就其向子基金借出的现金收取证券作为抵押品。反向购回交易为子基金从销售及购回交易的对手方购买证券,并同意在未来按约定价格售回该等证券的交易。
就销售及购回交易及反向购回交易而言,基金经理将寻求委任获基金经理批准,具有不低于BBB-或以上的信贷评级(穆迪或标准普尔的评级,或认可信贷评级机构的任何其他相等评级),或为证监会的持牌法团或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注册机构的独立交易对手。所产生的任何增加收益将于扣除进行有关交易的各方的任何收费后入账至子基金的账户。基金经理有意出售证券以换取现金,现金价值相等于向交易对手提供的证券的市值。
销售及购回交易及反向购回交易所得之现金将用于流动性管理、再投资及对冲目的,惟须遵守说明书载列的相关规定。
子基金亦可在守则及说明书中「投资限制」一分节下载列的条款所准许的范围内为对冲及投资目的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
子基金将不进行任何证券借贷或类似的场外交易。子基金将不会发出任何期权。



基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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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累积) 港元
A类 (累积) 美元
I类 (累积) 港元
B 类 (累积) 港元
B 类 (累积) 美元
基金经理
发行日期
基础货币
管理费 *
(占子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认购费
转换费(即兑换费)
表现费
受托人费
赎回费
交易频率
每单位资产净值 ()
截至 2025年4月22日
受托人
历史净值
ISIN代码
彭博编号
*阁下应注意,某些费用可藉给予单位持有人至少一个月的事先通知而提高至特定允许最高水平。有关详情,请参阅说明书中标题为「费用及开支」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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