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
易方达(香港)大中华美元债基金旨在为投资者提供资本增值。
投资策略
一般债务证券
子基金旨在通过将其不少于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在香港及/或新加坡及/或其他认可债务证券市场发行或买卖的美元计价离岸债务证券投资组合,以达致其投资目标。此等债务证券由以下实体发行或全面担保:
i. 其主要业务(或大部分资产)设于或其大部分收入产生自大中华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内地市场、香港市场、澳门市场及台湾市场)的上市或非上市公司,或
ii. 大中华区政府及/或政府相关实体;以及如基金经理相信该等债务证券乃按其相关内在价值的大幅折让进行买卖。
及该等债务证券进一步限于:
(a) 由中资国有企业(包括地方国有企业、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或上市或非上市中国相关金融机构发行或全面担保的债务证券;或
(b) 由中资商业银行(每一个为「发证行」)提供备用信用证增信的债务证券。
为免产生疑问,上文(i)所述其大部分收入产生自大中华区市场的债务证券发行人可以大中华区市场内外为基地。子基金在单一债务证券的投资不会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5%。子基金不会将其资产净值30%以上投资于「点心」债券(即在中国市场境外发行但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子基金不会作出任何中国市场境内投资参与。子基金不会投资于在发生触发事件时会被或有减记或或有转换为普通股的具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例如:或有可转换债券及额外一级资本债券或二级资本债券)、永续债券、额外一级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房地产公司、股票、认股权证及其他股本证券。子基金亦排除从事以下各项的生产之行业: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化工、造船、纺织服装、光伏、造纸、平板玻璃。为免生疑问,上述房地产公司及行业并不包括在离岸债券市场的内地当地政府融资工具。
子基金可投资的债务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非可转换债券及定息和浮息债券。子基金可通过离岸债券市场将其最多10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城投债。城投债是由内地的当地政府融资工具(「当地政府融资工具」)在离岸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工具。此等当地政府融资工具为由当地政府及/或其联系人士设立的独立法律实体,以为公共福利投资及基础建设工程募集资金。然而,子基金将不会投资由中国内地以下任何一个城市/地区的当地政府融资工具发行或担保的城投债:天津、吉林、辽宁、黑龙江、内蒙古、青海、云南、贵州、河南、甘肃、宁夏、新疆、海南及西藏(「被排除地区」)。
子基金须投资于评级为投资级别的债务证券。子基金不得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如债务证券本身并无信贷评级,基金经理将参考发行人或担保人的信贷评级评估有关债务证券。
基金经理亦将根据定量和定性基础,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担保人的杠杆率、营业利润率、资本回报率、利息覆盖率、经营现金流、行业前景、竞争地位及企业管治等,对债务证券的信贷风险持续作出自行评估,从而确保子基金所投资的债务证券具备良好信贷质素。
倘若组成子基金投资组合的证券的信贷评级被调低至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经适当考虑到单位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经理将尽合理努力停止投资相关证券。
「投资级别」指至少为穆迪的Baa3级或标准普尔或惠誉评级的BBB-级。「未获评级」指债券本身或其发行人均无信贷评级。如证券获发不同的评级,一般将应用穆迪、标准普尔或惠誉评级给予的评级中最高的信贷评级。如债务证券本身并无信贷评级,基金经理将参考发行人、担保人或支持协议提供者的信贷评级评估有关债务证券。
子基金将投资于一个并无固定存续期、期限结构或大中华区市场资产配置的行业界别比重的广泛分散债务证券投资组合。投资项目的挑选将按照可得的具吸引力投资机会而决定。子基金的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存续期将拟维持在3年之内。
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他投资
子基金亦可投资于获证监会认可或在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的任何互惠基金公司或任何其他集体投资计划(包括由基金经理或其关连人士管理的公司或计划)的任何单位信托或股份,及/或由银行或证券商发行的金融债券,及/或由以下主权国家/地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当地机关)发行及/或担保的证券:中国内地、香港、澳门、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英国、意大利,以达致其投资目标,惟须受上述信贷评级要求所规限,以及可持有现金、存款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例如但不限于基金经理认为适当的国库券、商业票据、存款证)。子基金不会将其资产净值30%以上投资于该等工具/投资。
子基金可仅为对冲目的投资于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掉期、期货及本金交割或无本金交割远期)。子基金不会为投资目的投资于任何衍生工具。子基金不会投资于有抵押品及/或已抵押的产品(例如:资产抵押证券、按揭抵押证券及资产抵押商业票据)。基金经理不会就子基金订立任何证券借出交易、销售和回购或反向回购交易或其他证券融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