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指示性资产分配
子基金的指示性资产分配如下:
子基金资产净值的70 – 100% | 港元计价及结算短期存款及优质货币市场工具 |
子基金资产净值的0 – 30% | 非港元计价及结算短期存款及优质货币市场工具 |
子基金寻求通过主要投资于(即不少于其资产净值的70%)由政府、准政府、国际组织、金融机构发行的港元计价及结算短期存款及优质货币市场工具,以期实现其投资目标。子基金可将其资产净值最多30%投资于非港元计价存款及优质货币市场工具。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债务证券、商业票据、存款证及商业汇票。子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券、定息及浮息债券。子基金将只投资于评级为投资级或以上(或倘该等工具并无信贷评级,其发行人或保证人的信贷评级应为投资级或以上)且到期期限或剩余到期期限较短的债务证券。就子基金而言,投资级别界定如下:
- 如短期债务证券自身的信贷评级或其发行人或保证人于标准普尔的信贷评级为A-3或以上或于惠誉的信贷评级为F3或以上或於穆迪的信贷评级为P-3或以上,或获一间国际信贷评级机构给予相等评级,则被视为属投资级别,或获中国其中一家信贷评级机构给予最低A-1级信贷评级的中国在岸债券。对于分拆信贷评级,应适用最高评级。
- 虽然子基金无意投资于投资时剩余到期期间为长期的债务证券,惟若子基金投资于已获评级为长期信贷评级但剩余到期期限为短期的债务证券,则将考虑长期信贷评级(受下文所载有关子基金投资组合的剩余到期期限、加权平均有效期及加权平均年期的规定所规限)。就该等工具而言,投资级别指获国际认可信贷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惠誉及穆迪)评为Baa3/BBB-或以上,或获中国内地信贷评级机构评为AA+或以上。对于分拆信贷评级,应适用最高评级。
子基金投资的短期存款(如存款证)将由投资级别银行或具规模的金融机构发行。「具规模的金融机构」指《银行业条例》所界定的获认可机构或最低实收资本为150,000,000港元或等值外币的金融机构。
就投资级别(证券或其发行人或保证人)债务证券而言,基金经理将根据定量及定性基本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杠杆水平、经营利润率、资本回报率、利息覆盖率、经营现金流量、行业前景、公司的竞争地位及企业管治等)持续评估债务证券的信贷风险,以确保子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具有高信贷质素。
基金经理将根据(其中包括)该等证券的变现时间、外部流动性分类、清盘期限、每日交易量、价格波动性及买卖差价评估债务证券的流通性状况。仅将流动性充裕的证券纳入子基金的投资组合。
优质货币市场工具或存款证的发行国家并无特定的地理配置规定,但子基金不可投资超逾其20%的资产净值于新兴市场(包括中国在岸市场)。子基金可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欧盟、美国及中国(在岸及离岸市场)。子基金可通过债券通(定义见下文)投资于中国在岸债务证券。
子基金持有由单一实体发行的证券及存款证的总值,不可超逾子基金总资产净值的10%,但以下情况除外:(i)如果实体是具规模的金融机构,而有关总额不超逾实体的股本及非分派资本的10%,则上述的10%限额可增至25%;或(ii)如属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则可将总资产净值不超过30%投资于同一次发行的证券;或(iii)因子基金规模所限而无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资的任何少于1,000,000美元或等值港元的存款。
子基金将维持其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有效期不可超逾60天,及其加权平均年期不可超逾120天,且不可购入超逾397天才到期的金融票据,或如果购入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则其剩余到期期限将不得超逾2年。
子基金可借入最多为其总资产净值10%的款项,但仅限于应付赎回要求或支付营运费用。
作为临时措施,子基金最多可订立达其资产净值10%的销售及回购交易,以应付赎回要求或支付营运费用。子基金将不会发出任何期权。子基金将订立其他FDI,仅用于对冲非港元计值证券及已结算短期存款及优质货币市场工具。
就子基金而言,销售及回购交易指子基金出售证券以换取现金,并同时同意于预定的未来日期按预定的价格向交易对手回购证券的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在经济上类似有抵押借贷,子基金的交易对手就其向子基金借出的现金收取证券作为抵押品。有关子基金证券融资交易政策的概要载于本说明书附表二。
子基金现时无意投资结构性存款、结构性产品或场外交易证券,或持有任何淡仓,而基金经理将不会为子基金进行任何证券借贷、反向回购或其他类似的场外交易。子基金将不会投资于抵押及/或证券化证券(包括资产抵押商业票据及按揭抵押证券)。子基金将不会投资于任何具有吸收亏损条款的可转换债券或工具。倘此等意向日后出现任何变动,子基金于订立任何有关交易前须取得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如需要)及向单位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