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
子基金旨在通过主要投资于全球发行人所发行的股权证券及股权相关证券,以通过资本增值及创造收入实现投资回报。
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的构建乃基于投资经理对股票市场的基本看法,并独立于广泛的市场基准。尤其是,子基金的表现并不以任何基准来衡量。
为实现该投资目标,子基金将主要(至少占其净资产的 70%)投资于全球上市的股权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及优先股)及股权相关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合资格交易所买卖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惟该等交易所买卖基金的相关资产须为本子基金的合资格投资项目。
作为其全球策略的一部份,子基金可能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于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中国 A 股,及于香港交易以港元计值的中国 H 股,向中国公司分派。
子基金的投资将不受任何地理、行业、范畴或市场资本化的限制。
子基金可以辅助形式(不超过其净资产 30%)直接或通过交易所买卖基金间接投资于投资级别固定收入证券(例如公司债及政府债券)。 若证券降级至投资级别以下或陷入困境或违约(CCC+级(或标准普尔、穆迪或惠誉或国际公认评级机构的同等评级)或以下),投资经理可酌情(i)出售部分或全部所持证券或(ii)终止所订立的交易。决定将基于对风险与回报折衷的评估,同时考虑(其中包括)市场流动性、期限、利率、发行人的信誉和抵押品的品质等因素。当认为额外损失的可能性足够大,或认为挽救证券部分价值的可能性较小 时,投资经理将出售证券或终止交易。 相反,当认为挽救部分证券价值的可能性和吸引力较大时,投资经理将把证券保留于投资组合中或维持交易。 无论如何,子基金投资于非投资级别证券或不良或违约证券的比例不会超过其总资产的 10%。
子基金将不会投资于未评级固定收入证券或证券化工具,包括有抵押贷款债务(CLO)、资产抵押证券(ABS)及按揭抵押证券(MBS)。
除上述投资于交易所买卖基金外,投资于非合资格计划及未获证监会授权(包括合格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的单位或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子基金净资产的 10%。该等集体投资计划可由管理公司、投资经理或其关联人士管理。
根据 2010 年法律,子基金亦可能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以用作对冲及有效的投资组合管理目的。投资经理尤其可以利用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及策略以对冲利率、信贷及货币波动。 例如,子基金可以订立期货、掉期、远期合约,以达到对冲及管理利率/货币风险的目的。子基金亦可参与在中国境外买卖的中国 A 股指数期货作对冲用途。子基金的衍生工具风险承担净额最多为其资产净值的 50%。
各子基金可持有最多相等于其净资产的 20%的辅助流动资产(即即期银行存款,例如于银行的活期账户中持有可随时提领之现金),以弥补当前或特殊付款,或根据 2010 年法律第 41(1)条于必要时或于不利的市场条件下而有严格必要的时段内用以再投资于合资格资产。于有严格必要的时段内,倘在异常不利市场条件下,子基金可暂时可持有最多相等于其净资产的 100%的辅助流动资产,以便采取措施降低与异常市场条件相关的风险,唯须符合投资者利益。
为(i)达致其投资目标、(ii)库务目的、及/或倘发生不利市场条件, 子基金最多可以现金等价物(即即期银行存款除外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或货币市场基金)的方式持有 30%的净资产。
务请股东注意,子基金可投资的证券的流动性可能暂时受到限制。
子基金将不会订立(i)回购或逆回购协议,(ii)证券借出以及证券借入,及(iii)总回报掉期。倘子基金使用任何该等技术,本说明书将作出相应更新。
子基金为主动型管理基金,并无任何参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