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
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创造收入及长期资本增长。概不保证子基金将可达致其投资目标。
策略
主要投资
子基金寻求通过主要投资于(即不少于其资产净值(「资产净值」)的70%)(1)全球债务证券市场发行或交易的债务证券,可能包括投资级别、非投资级别及∕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及可转换债券(投资期限不受限制),及/或(2)按揭抵押证券,从而实现其目标。子基金于按揭抵押证券的投资将不会超过其资产净值的50%。
子基金可将其所有资产投资于发达市场或新兴市场,发达市场及新兴市场的投资比例并无限定。子基金将投资于由政府及政府相关发行人及/或公司实体(可能包括中国内地房地产发展商)发行的定息及浮息债务证券及债务证券组合。子基金投资于中国内地房地产发展商发行的债务证券,将不会超过其资产净值的 30%。子基金亦可买入由多个国家政府组织或支持的超国家实体(例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或欧洲投资银行)发行的债务证券。子基金不会投资于永绩债券。子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受地域限制,可将其所有资产投资於单一地区或环球债务证券。子基金可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中国内地、新加坡、欧盟及美国。
债务证券包括由政府、地方当局/公共机构及公司发行或担保以硬货币(即全球交易的主要货币)计价的债券。
子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债券通」)或直接(亦指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投模式)将不多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中国内地(包括城投债)。
子基金亦可将不多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点心」债券(即在中国内地境外发行但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子基金组合中债务证券的加权平均期限将不超过5年。
子基金可将其所有资产投资于评级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如长期债务证券于标准普尔或惠誉的信贷评级为BBB-或以上或於穆迪的信贷评级为Baa3或以上,或获一间国际信贷评级机构给予相等评级,则被视为属投资级别。如短期债务证券于标准普尔的信贷评级为A-3或以上或于惠誉的信贷评级为F3或以上或於穆迪的信贷评级为P-3或以上,或获一间国际信贷评级机构给予相等评级,则被视为属投资级别。对于有高低分别的信贷评级,以最高的评级为准。
就中国内地的债务证券而言,由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或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评级,或由中国内地有关当局认可的其中一家地方评级机构作出之同等评级,如长期债务证券的最低信贷评级为AA+,则被视为属投资级别;如短期债务证券的最低信贷评级为A-1 ,则被视为属投资级别。对于有高低分别的信贷评级,以最高的评级为准。
就子基金而言,「未获评级」指证券本身或其发行人均未获国际信贷评级机构给予信贷评级。如债务证券本身并无信贷评级,基金经理将参考发行人、担保人或支持协议提供者的信贷评级评估有关债务证券。
就所有债务证券而言,基金经理亦将根据定量和定性的基本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担保人或支持协议提供者的杠杆率、经营利润率、资本回报率、利息覆盖率、经营现金流、行业前景、竞争地位和企业管治等,持续自行评估债务证券的信用风险,以确保子基金所投资的债务证券具有良好的信用质素。
附属投资项目
子基金可将不多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1)按揭抵押证券以外的抵押品及/或证券化产品,例如资产抵押证券及资产抵押商业票据及/或(2)城投债,即中国内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并在中国内地上市债券市场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的债务证券。该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及/或其联属机构成立的独立法律实体,以为地方公益投资或基础建设项目筹措融资。
子基金亦可将其最多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具有损失吸收特点的债务证券,但只限于二级资本工具。该等工具于发生触发事件后可或有撇减或或有转换为普通股。
子基金亦可在证监会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守则」)第7章所准许的范围内为了对冲、有效管理组合及/或投资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
子基金亦可按照守则将不多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获证监会认可的货币市场基金、合资格计划(由证监会界定)或非合资格计划(由证监会界定),并可为现金管理目的不按照上述方式投资而持有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惟在特殊情况下(如市场崩溃或重大危机),子基金可被(最多以其资产净值的100%)临时投资于银行存款、存款证、商业票据和国库券等流动资产作现金流管理之用。于非合资格计划的投资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10%。
子基金可将合共不多于50%的资产净值用于进行证券借贷、销售及回购及/或反向回购交易(统称「证券融资交易」)。有关销售及回购及反向回购交易将于场外进行。有关证券融资交易政策的详情,请参阅本说明书正文「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一节。
子基金可将不多于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及/或未获评级的由单一主权发行人发行及/或担保的债务证券。
子基金现时无意投资结构性存款或持有任何淡仓。倘此等意向日后出现任何变动,子基金于订立任何有关交易前须取得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倘需要)及向单位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