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策略
指示性資產分配
子基金的指示性資產分配如下﹕
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70 – 100%
| 美元計價及結算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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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0 – 30%
| 非美元計價及結算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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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尋求透過主要投資於(即不少於其資產淨值的70%)由政府、準政府、國際組織、金融機構發行的美元計價及結算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以期實現其投資目標。子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最多30%投資於非美元計價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包括債務證券、商業票據、存款證及商業匯票。子基金投資的債務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債券、定息及浮息債券。
子基金僅可投資於獲獨立評級機構(例如惠譽、穆迪、標準普爾)給予投資級別或以上評級的債務證券(或倘該等工具並無信貸評級,其發行人或保證人的信貸評級應為投資級或以上),或獲中國其中一家信貸評級機構給予最低BBB-級信貸評級的中國在岸債券。如短期債務證券自身或其發行人或保證人於標準普爾的信貸評級為A-3或以上或於惠譽的信貸評級為F3或以上或於穆迪的信貸評級為P-3或以上,或獲一間國際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相等評級,則被視為屬投資級別,或獲中國其中一家信貸評級機構給予最低AA+級信貸評級的中國在岸債券。
優質貨幣市場工具或存款證的發行國家並無特定的地理配置規定,但子基金不可投資超過其20%的資產淨值於新興市場(包括中國在岸市場)。子基金可投資的國家或地區包括香港、新加坡、歐盟、美國及中國(在岸及離岸市場)。子基金可透過香港與中國內地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債券通」)投資於中國在岸債務證券。。
子基金持有由單一實體發行的證券及存款證的總值,不可超逾子基金總資產淨值的10%,但以下情況除外:(i)如果實體是具規模的財務機構,而有關總額不超逾實體的股本及非分派資本的10%,則上述的10%限額可增至25%;或(ii)如屬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定義見說明書),則可將總資產淨值不超過30%投資於同一次發行的證券;或(iii)因子基金規模所限而無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資的任何少於1,000,000美元的存款。不多於子基金資產淨值的10%將投資於由信貸評級為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的單一名主權發行人(包括政府、公共或地區當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
子基金將維持其投資組合的加權平均屆滿期不可超逾60天,及其加權平均有效期不可超逾120 天,且不可購入超逾397天才到期的金融票據,或如果購入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則其餘下屆滿期將不會超逾2年。
作為臨時措施,子基金最多可訂立達其資產淨值10%的銷售及回購交易,以應付贖回要求或支付營運費用。子基金將不會發出任何期權。除銷售及回購交易外,子基金將訂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惟僅作對沖用途。
就子基金而言,銷售及回購交易指子基金出售證券以換取現金,並同時同意於預定的未來日期按預定的價格向交易對手購回證券的交易。銷售及回購交易在經濟上類似有抵押借貸,子基金的交易對手就其向子基金借出的現金收取證券作為抵押品。
就銷售及回購交易而言,基金經理將尋求委任獲基金經理批准,具有不低於BBB-或以上的信貸評級(穆迪或標準普爾的評級,或認可信貸評級機構的任何其他相等評級),或為證監會的持牌法團或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註冊機構的獨立交易對手。所產生的任何增加收益將於扣除進行有關交易的各方的任何收費後入賬至子基金的賬戶。
基金經理有意出售證券以換取現金,現金價值相等於向交易對手提供的證券的市值。銷售及回購交易所得之現金將用於滿足贖回要求或支付經營開支,但將不會用於再投資。
子基金現時無意投資結構性存款、結構性產品或場外交易證券,或持有任何淡倉,而基金經理將不會為子基金進行任何證券借貸、反向購回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子基金將不會投資於抵押及/或證券化證券(包括資產抵押商業票據及按揭抵押證券)。倘此等意向日後出現任何變動,子基金於訂立任何有關交易前須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批准(如需要)及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
使用衍生工具 / 投資於衍生工具
子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最多為子基金資產淨值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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