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
子基金旨在通过资本增值及创造收入实现投资回报。概不保证子基金将可达致其投资目标。
策略
投资策略
子基金为一只联接基金,寻求通过将其总资产净值的 90% 或以上投资于易方达 (香港) 全球优质成长基金(「主基金」),达致其投资目标。主基金是易方达SICAV(「本公司」)的子基金,以卢森堡可变资本投资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形式组成的开放式投资基金。其属于UCITS基金,于卢森堡注册,其本土监管机构是金融业监督委员会(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主基金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认可。证监会认可不等同对主基金的推介或认可,亦不保证主基金的商业价值或表现。证监会认可不表示主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亦非对其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类别的认可。
其他投资
子基金亦可按总额及附属基准,将其最高达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i)未于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买卖的股权证券,该等证券属首次公开发售前的投资或基石投资;及(ii)为现金管理目的而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证监会认可的货币市场基金、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子基金仅可为对冲目的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子基金现时无意:
(i) 投资结构性存款、结构性产品或场外交易证券,
(ii) 持有任何淡仓,
(iii) 进行任何证券借贷、销售及回购或反向回购交易或其他类似的场外交易,或
(iv) 子基金将不会投资于抵押及/或证券化证券(包括资产抵押商业票据及按揭抵押证券)。
倘日后出现任何变动,子基金于订立任何有关交易前须取得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如需要)及向单位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
主基金
主基金旨在通过主要投资于全球发行人所发行的股权证券及股权相关证券,以通过资本增值及创造收入实现投资回报。本公司已委任FundSight S.A.(「管理公司」)为管理公司,并委任基金经理担任主基金之投资经理。
主基金将主要(至少占其净资产的70%)投资于全球上市的股权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及优先股)及股权相关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合资格交易所买卖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惟该等交易所买卖基金的相关资产须为主基金的合资格投资项目。
作为其全球策略的一部份,主基金可能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上市的中国A股,及于香港交易以港元计值的中国H股,将资金配置到中国公司。
主基金的投资将不受任何地理、行业、范畴或市场资本化的限制。
主基金可以辅助形式(不超过其净资产 30%)直接或通过交易所买卖基金间接投资于投资级别固定收入证券(例如公司债及政府债券)。 若证券降级至投资级别以下或陷入困境或违约(CCC+级(或标准普尔、穆迪或惠誉或国际公认评级机构的同等评级)或以下),投资经理可基于对风险与回报折衷的评估,酌情(i)出售部分或全部所持证券或(ii)终止所订立的交易。投资经理将评估额外损失/收益的可能性,以及证券价值的挽救潜力,评估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期限、利率、发行人的信誉和抵押品的品质。无论如何,主基金投资于非投资级别证券或不良或违约证券的比例不会超过其总资产的 10%。
主基金将不会投资于未评级固定收入证券或证券化工具,包括有抵押贷款债务(CLO)、资产抵押证券(ABS)及按揭抵押证券(MBS)。
除上述投资于交易所买卖基金外,投资于非合资格计划及未获证监会授权(包括合格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的单位或股份合计不得超过主基金净资产的10%。该等集体投资计划可由管理公司、投资经理或其关联人士管理。
主基金可能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掉期及远期)作对冲用途以管理主基金面临利率、信用及货币波动的风险。主基金亦可参与在中国境外买卖的中国 A 股指数期货作对冲用途。
主基金可持有(i)最多相等于其净资产的20%的辅助流动资产(即即期银行存款,例如于银行的活期账户中持有可随时提领之现金);及(ii) 最多相等于其净资产的30%的现金等价物(即即期银行存款除外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如主基金的说明书所界定)或货币市场基金)。在异常不利的市场条件下,此限制可暂时及于有严格必要的时段内增加至不多于附属基金的 100% 净资产,但须符合投资者利益。有关主基金持有辅助流动资产及现金等价物的详情,请参阅说明书及相关附录。
主基金将不会订立(i)回购或逆回购协议,(ii)证券借出以及证券借入,及(iii)总回报掉期。倘主基金使用任何该等技术,将事先寻求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并于主基金进行任何此类交易之前向股东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
主基金为主动型管理基金,并无任何参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