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
子基金旨在透過資本增值及創造收入實現投資回報。概不保證子基金將可達致其投資目標。
策略
投資策略
子基金為一隻聯接基金,尋求透過將其總資產淨值的 90% 或以上投資於易方達 (香港) 全球優質成長基金(「主基金」),達致其投資目標。主基金是易方達SICAV(「本公司」)的子基金,以盧森堡可變資本投資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形式組成的開放式投資基金。其屬於UCITS基金,於盧森堡註册,其本土監管機構是金融業監督委員會(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主基金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可。證監會認可不等同對主基金的推介或認可,亦不保證主基金的商業價值或表現。證監會認可不表示主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亦非對其適合任何特定投資者或投資者類別的認可。
其他投資
子基金亦可按總額及附屬基準,將其最高達1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i)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掛牌或買賣的股權證券,該等證券屬首次公開發售前的投資或基石投資;及(ii)為現金管理目的而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證監會認可的貨幣市場基金、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子基金僅可為對沖目的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子基金現時無意:
(i) 投資結構性存款、結構性產品或場外交易證券,
(ii) 持有任何淡倉,
(iii) 進行任何證券借貸、銷售及回購或反向回購交易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或
(iv) 子基金將不會投資於抵押及/或證券化證券(包括資產抵押商業票據及按揭抵押證券)。
倘日後出現任何變動,子基金於訂立任何有關交易前須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批准(如需要)及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
主基金
主基金旨在透過主要投資於全球發行人所發行的股權證券及股權相關證券,以透過資本增值及創造收入實現投資回報。本公司已委任FundSight S.A.(「管理公司」)為管理公司,並委任基金經理擔任主基金之投資經理。
主基金將主要(至少佔其淨資產的70%)投資於全球上市的股權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普通股及優先股)及股權相關證券(包括但不限於合資格交易所買賣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惟該等交易所買賣基金的相關資產須為主基金的合資格投資項目。
作為其全球策略的一部份,主基金可能透過互聯互通投資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上市的中國A股,及於香港交易以港元計值的中國H股,將资金配置到中國公司。
主基金的投資將不受任何地理、行業、範疇或市場資本化的限制。
主基金可以輔助形式(不超過其淨資產 30%)直接或透過交易所買賣基金間接投資於投資級別固定收入證券(例如公司債及政府債券)。 若證券降級至投資級別以下或陷入困境或違約(CCC+級(或標準普爾、穆迪或惠譽或國際公認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或以下),投資經理可基於對風險與回報折衷的評估,酌情(i)出售部分或全部所持證券或(ii)終止所訂立的交易。投資經理將評估額外損失/收益的可能性,以及證券價值的挽救潛力,評估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市場流動性、期限、利率、發行人的信譽和抵押品的品質。無論如何,主基金投資於非投資級別證券或不良或違約證券的比例不會超過其總資產的 10%。
主基金將不會投資於未評級固定收入證券或證券化工具,包括有抵押貸款債務(CLO)、資產抵押證券(ABS)及按揭抵押證券(MBS)。
除上述投資於交易所買賣基金外,投資於非合資格計劃及未獲證監會授權(包括合格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或股份合計不得超過主基金淨資產的10%。該等集體投資計劃可由管理公司、投資經理或其關聯人士管理。
主基金可能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於期貨、掉期及遠期)作對沖用途以管理主基金面臨利率、信用及貨幣波動的風險。主基金亦可參與在中國境外買賣的中國 A 股指數期貨作對沖用途。
主基金可持有(i)最多相等於其淨資產的20%的輔助流動資產(即即期銀行存款,例如於銀行的活期賬戶中持有可隨時提領之現金);及(ii) 最多相等於其淨資產的30%的現金等價物(即即期銀行存款除外的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如主基金的說明書所界定)或貨幣市場基金)。在異常不利的市場條件下,此限制可暫時及於有嚴格必要的時段內增加至不多於附屬基金的 100% 淨資產,但須符合投資者利益。有關主基金持有輔助流動資產及現金等價物的詳情,請參閱說明書及相關附錄。
主基金將不會訂立(i)回購或逆回購協議,(ii)證券借出以及證券借入,及(iii)總回報掉期。倘主基金使用任何該等技術,將事先尋求證監會的批准(如果需要),並於主基金進行任何此類交易之前向股東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
主基金為主動型管理基金,並無任何參考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