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香港)香港交易所科技100指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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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目标及策略
目标

投资目标为提供在扣除费用及开支前,与香港交易所科技100净总回报指数(「指数」)表现紧密对应的投资回报。概不保证子基金将可达致其投资目标。
策略

子基金为联接基金,为达致其投资目标,会将其资产净值的至少 90%投资于易方逹(香港)香港交易所科技100指数ETF(「主 ETF」)。子基金将通过二手市场(即通过主ETF上市的香港联交所)投资于主ETF的基金单位。在二手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极端市况下,基金经理可在一手市场认购及赎回主ETF的基金单位。
主ETF 由基金经理管理,并获证监会认可。证监会认可并非对主ETF作出推介或认许,亦非对主ETF之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这不代表主ETF适合所有投资者,亦非认许其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投资者。
请参阅下图,了解子基金/主ETF的结构:

其他投资
子基金资产净值中不多于10%可投资于主ETF以外的集体投资计划,该等计划可为合资格计划(按证监会定义)或获证监会认可。就《守则》第7.11、7.11A及7.11B条的规定而言并受该等规定所规限,于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任何投资将被当作及视为集体投资计划。
子基金亦可为现金管理目的,将其资产净值的最多10%作为辅助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非上市及上市货币市场基金及/或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基金经理可借入最多达子基金资产净值10%的款项,以收购投资、赎回股份或支付与子基金有关的开支。
在《守则》第7章的投资限制以及本公司及子基金的说明书所允许的范围内,子基金可为投资或对冲目的订立金融衍生工具。
基金经理不会就子基金订立任何证券借出、销售及回购或反向回购交易或其他类似的场外交易。基金经理在从事任何上述交易前,将寻求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如在适用监管规定下有此需要),并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股东。


主ETF
主ETF是易方达ETF信托II下的子基金,易方达ETF信托II乃根据香港法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子基金属于《守则》第8.6章界定的被动式管理ETF。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在香港联交所如股票般买卖。
主ETF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主ETF的投资目标为提供在扣除费用及开支前,与指数表现紧密对应的投资回报。
为达致主ETF的投资目标,基金经理将采用其认为合适的全面拷贝策略或代表性抽样策略,借以尽可能紧贴指数从而达致主ETF的投资目标,从而为投资者带来裨益。主ETF可全权酌情在全面拷贝策略与代表性抽样策略之间切换,而毋须事先通知投资者。
采取全面拷贝策略时,基金经理将投资于构成指数的绝大部分证券(「指数证券」),其权重(即比例)与该等指数证券在指数中的权重大致相同。
采取代表性抽样策略时,基金经理可:

  1. 投资于一个代表性样本,其表现与指数高度相关,但其成份股本身不一定为指数的成份股;
  2. 将主ETF少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集体投资计划(「集体投资计划」),而各集体投资计划为交易所买卖基金或追踪与指数有高度相关性的指数的非上市指数追踪基金。该等集体投资计划可为证监会认可的计划、《守则》第7.11A章下的合资格计划或非合资格计划。为免生疑问,主ETF于非证监会认可的非合资格计划的总投资不得超过主ETF资产净值的10%;及/或
  3. 为投资及对冲目的,将主ETF少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包括期货、掉期、参与票据及结构性票据,而基金经理认为该等投资将有助主ETF达致其投资目标及对主ETF有利。为免生疑问,参与票据及结构性票据的总投资额将不超过主ETF资产净值的10%。
    采取代表性抽样策略时,基金经理可导致主ETF偏离指数比重,惟任何成份股偏离指数比重的最大幅度不得超过3%或基金经理咨询证监会后厘定的其他百分比。
为达致现金管理目的,主ETF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受《守则》第7章所载的投资限制所限)、现金存款及现金等价物,上限为主ETF资产净值的30%。
基金经理可代表主ETF订立证券借出交易,最高水平可达主ETF资产净值的50%,预期水平约为其资产净值的20%,并可随时收回借出的证券。作为证券借出交易的一部分,主ETF必须收到至少相等于借出证券价值100%的现金及/或非现金抵押品(包括利息、股息及其他最终权利)。抵押品将每日按市价计值,并由托管人保管。
基金经理目前无意代表主ETF订立销售及回购交易、反向回购交易及其他类似的场外交易。基金经理从事任何该等交易前,将寻求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在适用监管规定所要求的范围内),并向主ETF的基金单位持有人发出至少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指数
该指数旨在衡量100家对主要科技主题有高投资比重、合资格参与沪港或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南向互联互通机制」)南向交易的香港上市公司之表现,以满足市场对科技行业多元化投资日益增长的需求。
该指数的范围包括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并合资格参与南向互联互通机制的证券。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21章上市的投资公司获豁除。成份证券必须属于科技主题板块(「科技主题板块」),即(i)对以下任何一个主题有高业务参与度:人工智能、生物科技及制药、电动汽车及智能驾驶、信息技术、互联网或机器人技术;或(ii)根据上市规则第18A章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或根据上市规则第18C章上市的特专科技公司。有关科技主题板块的详情载于说明书有关子基金的附录。
该指数为一项净总回报指数。其表现反映将来自指数成份股的股息及分派(扣除预扣税后)再作投资的情况。该指数为经自由流通量调整市值加权指数,指数成份股的权重乃根据其可投资市值而定,个别证券层面的上限为12%。该指数以港元计值及报价。该指数每半年检讨一次,所有变动一般于六月及十二月第二个星期五收市后实施。
该指数由香港交易所指数有限公司(「指数供应商」)开发及拥有,并由Solactive AG计算。基金经理(及其各自的关连人士)独立于指数供应商及Solactive AG。
该指数于2025年12月9日推出,于2020年12月31日的基值为10,000点。截至2026年2月27日,该指数的总市值约为14.16万亿港元,有100只成份股。
该指数的成份股连同其各自的权重及指数的额外数据于指数供应商的网站https://sc.hkex.com.hk/TuniS/www.hkex.com.hk/services/market-data-services/index-services/tech-100-index?sc_lang=zh-cn#&product=HKEXT100 (此网站未经证监会审阅)上公布。


彭博代号:HKEXTN

基金资料
港元
人民币
美元
A类(分派)港元
A类(分派)人民币
A类(分派)美元
基金经理
发行日期
基础货币
管理费 *
(占子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认购费
转换费(即兑换费)
表现费
受托人费用
赎回费
交易频率
每单位资产净值 ()
截至
托管人
历史净值
ISIN代码
彭博编号
*阁下应注意,某些费用可藉给予单位持有人至少一个月的事先通知而提高至特定允许最高水平。有关详情,请参阅说明书中标题为「费用及开支」一节。
免责声明
指数供应商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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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指数有限公司与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唯一关系是香港交易所指数有限公司特许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使用香港交易所科技100指数及香港交易所指数有限公司或其联属公司的相关商标、服务标志和/或商号。香港交易所科技100指数、该等标志及商号均为香港交易所指数有限公司及其联属公司的专属财产。香港交易所科技100指数由香港交易所指数有限公司各方决定、组成和计算,并未考虑产品或其表现。香港交易所指数有限公司各方可随时停止计算、编制或发布香港交易所科技100指数,并可不时更改其计算方法,而无需就此向任何人士承担责任。在决定、组成或计算香港交易所科技100指数时,香港交易所指数有限公司各方亦无义务考虑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产品投资者的需求。
香港交易所指数有限公司各方概不对香港交易所科技100指数或其中包含的任何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和/或完整性作出任何保证;也不对其中的任何错误、遗漏或中断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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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认可并非对该计划的推荐或认可,亦不保证该计划的商业价值或表现。这并不意味着该计划适合所有投资者,亦不代表对其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类别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