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達(香港)香港交易所科技100指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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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目標及策略
目標

投資目標為提供在扣除費用及開支前,與香港交易所科技100淨總回報指數(「指數」)表現緊密對應的投資回報。概不保證子基金將可達致其投資目標。
策略

子基金為聯接基金,為達致其投資目標,會將其資產淨值的至少 90%投資於易方逹(香港)香港交易所科技100指數ETF(「主 ETF」)。子基金將透過二手市場(即透過主ETF上市的香港聯交所)投資於主ETF的基金單位。在二手市場流動性不足的極端市況下,基金經理可在一手市場認購及贖回主ETF的基金單位。
主ETF 由基金經理管理,並獲證監會認可。證監會認可並非對主ETF作出推介或認許,亦非對主ETF之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這不代表主ETF適合所有投資者,亦非認許其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投資者。
請參閱下圖,了解子基金/主ETF的結構:

其他投資
子基金資產淨值中不多於10%可投資於主ETF以外的集體投資計劃,該等計劃可為合資格計劃(按證監會定義)或獲證監會認可。就《守則》第7.11、7.11A及7.11B條的規定而言並受該等規定所規限,於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任何投資將被當作及視為集體投資計劃。
子基金亦可為現金管理目的,將其資產淨值的最多10%作為輔助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非上市及上市貨幣市場基金及/或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基金經理可借入最多達子基金資產淨值10%的款項,以收購投資、贖回股份或支付與子基金有關的開支。
在《守則》第7章的投資限制以及本公司及子基金的說明書所允許的範圍內,子基金可為投資或對沖目的訂立金融衍生工具。
基金經理不會就子基金訂立任何證券借出、銷售及回購或反向回購交易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基金經理在從事任何上述交易前,將尋求證監會的事先批准(如在適用監管規定下有此需要),並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股東。


主ETF
主ETF是易方達ETF信託II下的子基金,易方達ETF信託II乃根據香港法例成立的傘子單位信託。子基金屬於《守則》第8.6章界定的被動式管理ETF。子基金的基金單位在香港聯交所如股票般買賣。
主ETF的投資目標及策略
主ETF的投資目標為提供在扣除費用及開支前,與指數表現緊密對應的投資回報。
為達致主ETF的投資目標,基金經理將採用其認為合適的全面複製策略或代表性抽樣策略,藉以盡可能緊貼指數從而達致主ETF的投資目標,從而為投資者帶來裨益。主ETF可全權酌情在全面複製策略與代表性抽樣策略之間切換,而毋須事先通知投資者。
採取全面複製策略時,基金經理將投資於構成指數的絕大部分證券(「指數證券」),其權重(即比例)與該等指數證券在指數中的權重大致相同。
採取代表性抽樣策略時,基金經理可:

  1. 投資於一個代表性樣本,其表現與指數高度相關,但其成份股本身不一定為指數的成份股;
  2. 將主ETF少於3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集體投資計劃」),而各集體投資計劃為交易所買賣基金或追蹤與指數有高度相關性的指數的非上市指數追蹤基金。該等集體投資計劃可為證監會認可的計劃、《守則》第7.11A章下的合資格計劃或非合資格計劃。為免生疑問,主ETF於非證監會認可的非合資格計劃的總投資不得超過主ETF資產淨值的10%;及/或
  3. 為投資及對沖目的,將主ETF少於3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包括期貨、掉期、參與票據及結構性票據,而基金經理認為該等投資將有助主ETF達致其投資目標及對主ETF有利。為免生疑問,參與票據及結構性票據的總投資額將不超過主ETF資產淨值的10%。
    採取代表性抽樣策略時,基金經理可導致主ETF偏離指數比重,惟任何成份股偏離指數比重的最大幅度不得超過3%或基金經理諮詢證監會後釐定的其他百分比。
為達致現金管理目的,主ETF可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受《守則》第7章所載的投資限制所限)、現金存款及現金等價物,上限為主ETF資產淨值的30%。
基金經理可代表主ETF訂立證券借出交易,最高水平可達主ETF資產淨值的50%,預期水平約為其資產淨值的20%,並可隨時收回借出的證券。作為證券借出交易的一部分,主ETF必須收到至少相等於借出證券價值100%的現金及/或非現金抵押品(包括利息、股息及其他最終權利)。抵押品將每日按市價計值,並由託管人保管。
基金經理目前無意代表主ETF訂立銷售及回購交易、反向回購交易及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基金經理從事任何該等交易前,將尋求證監會的事先批准(在適用監管規定所要求的範圍內),並向主ETF的基金單位持有人發出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指數
該指數旨在衡量100家對主要科技主題有高投資比重、合資格參與滬港或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南向互聯互通機制」)南向交易的香港上市公司之表現,以滿足市場對科技行業多元化投資日益增長的需求。
該指數的範圍包括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並合資格參與南向互聯互通機制的證券。根據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21章上市的投資公司獲豁除。成份證券必須屬於科技主題板塊(「科技主題板塊」),即(i)對以下任何一個主題有高業務參與度:人工智能、生物科技及製藥、電動汽車及智能駕駛、資訊科技、互聯網或機器人技術;或(ii)根據上市規則第18A章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或根據上市規則第18C章上市的特專科技公司。有關科技主題板塊的詳情載於說明書有關子基金的附錄。
該指數為一項淨總回報指數。其表現反映將來自指數成份股的股息及分派(扣除預扣稅後)再作投資的情況。該指數為經自由流通量調整市值加權指數,指數成份股的權重乃根據其可投資市值而定,個別證券層面的上限為12%。該指數以港元計值及報價。該指數每半年檢討一次,所有變動一般於六月及十二月第二個星期五收市後實施。
該指數由香港交易所指數有限公司(「指數供應商」)開發及擁有,並由Solactive AG計算。基金經理(及其各自的關連人士)獨立於指數供應商及Solactive AG。
該指數於2025年12月9日推出,於2020年12月31日的基值為10,000點。截至2026年2月27日,該指數的總市值約為14.16萬億港元,有100隻成份股。
該指數的成份股連同其各自的權重及指數的額外資料於指數供應商的網站https://www.hkex.com.hk/services/market-data-services/index-services/tech-100-index?sc_lang=zh-HK#&product=HKEXT100 (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上公佈。


彭博代號:HKEXTN

基金資料
港元
人民幣
美元
A類(分派)港元
A類(分派)人民幣
A類(分派)美元
基金經理
發行日期
基礎貨幣
管理費 *
(占子基金資産淨值的百分比)
認購費
轉換費(即兌換費)
表現費
受託人費用
贖回費
交易頻率
每單位資產凈值 ()
截至
託管人
歷史淨值
ISIN代碼
彭博編號
*閣下應注意,某些費用可藉給予單位持有人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而提高至特定允許最高水準。有關詳情,請參閱說明書中標題為「費用及開支」一節。
免責聲明
指數供應商免責聲明

香港交易所指數有限公司及其聯屬公司、信息提供方和任何其他參與或與計算、編制、發布、傳播或提供香港交易所科技100指數有關的第三方(“香港交易所指數有限公司各方”)均不對易方達(香港)香港交易所科技100 指數 ETF及/或易方達(香港)香港交易所科技100 指數基金 (共同或個別“產品”)進行贊助、認可、銷售或推廣,亦不就產品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陳述或保證。就產品而言,包括投資於相關資產或金融產品(無論是一般性投資還是特別投資於該產品)的合法性、適當性及可取性,香港交易所指數有限公司各方概不向任何人士(包括產品的所有者或任何公眾人士)承擔任何責任。
香港交易所指數有限公司與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唯一關係是香港交易所指數有限公司特許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使用香港交易所科技100指數及香港交易所指數有限公司或其聯屬公司的相關商標、服務標誌和/或商號。香港交易所科技100指數、該等標誌及商號均為香港交易所指數有限公司及其聯屬公司的專屬財產。香港交易所科技100指數由香港交易所指數有限公司各方決定、組成和計算,並未考慮產品或其表現。香港交易所指數有限公司各方可隨時停止計算、編制或發布香港交易所科技100指數,並可不時更改其計算方法,而無需就此向任何人士承擔責任。在決定、組成或計算香港交易所科技100指數時,香港交易所指數有限公司各方亦無義務考慮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產品投資者的需求。
香港交易所指數有限公司各方概不對香港交易所科技100指數或其中包含的任何數據的準確性、時效性和/或完整性作出任何保證;也不對其中的任何錯誤、遺漏或中斷承擔任何責任。
香港交易所指數有限公司各方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並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對任何人士就香港交易所科技100指數或其中包含的任何數據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I) 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產品投資者或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因使用香港交易所科技100指數或其中包含的任何數據而獲得的結果;(II) 香港交易所科技100指數或其中包含的任何數據的實用性、適銷性或針對特定目的或用途的適用性;(III) 香港交易所科技100指數是否能夠反映整體市場表現或任何相關資產的整體表現、價格或其他方面。
投資者在認購或購買產品時,即被視為已知悉、理解並接受上述免責聲明。

易方達香港免責聲明

除非另有說明,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為本網站內容的發行人。本網站並非購買基金單位的要約或邀請。申請基金單位必須使用隨附解釋性備忘錄提供的申請表格。投資涉及風險。基金價值可升可跌。過往表現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投資者在投資前應仔細閱讀解釋性備忘錄(包括風險因素),以瞭解與基金投資相關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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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認可並非對該計劃的推薦或認可,亦不保證該計劃的商業價值或表現。這並不意味著該計劃適合所有投資者,亦不代表對其適合任何特定投資者或投資者類別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