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略
投資策略
指示性資產分配
子基金的指示性資產分配如下:
子基金資產淨值的70% – 100% | 港元計價及結算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 |
子基金資產淨值的0% – 30% | 非港元計價及結算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 |
子基金尋求透過主要投資於(即不少於其資產淨值的70%)由政府、準政府、國際組織、金融機構及企業發行的港元計價及結算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以期實現其投資目標。子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最多30%投資於非港元計價及結算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包括但不限於債務證券、商業票據、存款證、短期票據及商業匯票等。
子基金投資的債務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債券、定息及浮息債券等。
子基金將只投資於評級為投資級別或以上的債務證券。就子基金而言,投資級別界定如下:
- 短期債務證券(或倘該證券自身並無信貸評級,其發行人或保證人)於標準普爾的評級為A-3或以上或於惠譽的評級為F3或以上或於穆迪的評級為P-3或以上或獲一間國際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相等評級,或於一間中國信貸評級機構的評級為A-1或以上;及
- 長期債務證券(或倘該證券自身並無信貸評級,其發行人或保證人)於標準普爾或惠譽的評級為BBB-或以上或於穆迪的評級為Baa3或以上或獲一間國際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相等評級,或於一間中國信貸評級機構的評級為AA+ 或以上。為免生疑問,子基金無意投資於投資時餘下屆滿期為長期的債務證券。倘子基金投資於已獲評級為長期信貸評級但餘下屆滿期為短期的債務證券,則於購入時子基金將考慮長期信貸評級(受下文所載有關子基金投資組合的餘下屆滿期、加權平均有效期及加權平均年期的規定所規限)。
對於分拆信貸評級,應適用最高評級。為免生疑問,子基金不會投資於未獲評級或低投資級別的債務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及其他配套投資。
就投資級別債務證券而言,雖然相關評級機構提供的信貸評級可作為參考依據,基金經理將根據定量及定性基本面因素(包括發行人的槓桿水平、經營利潤率、資本回報率、利息覆蓋率、經營現金流量、行業前景、公司的競爭地位、企業管治等)持續評估債務證券的信貸風險,以確保子基金投資的債務證券具有穩健的信貸質素。基金經理將根據(其中包括)該等工具的變現時間、外部流動性分類、清盤期限、每日交易量、價格波動性及買賣差價評估該等工具的流通性狀況。僅將流動性充裕的工具納入子基金的投資組合。
優質貨幣市場工具或存款證的發行國家並無特定的地理配置規定,但子基金不可投資超逾其20%的資產淨值於中國內地以外的新興市場。子基金可將其合共最多 100% 的資產淨值投資於在大中華(包括中國內地離岸市場、香港、澳門及台灣)發行的港元計價及結算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子基金不會投資於中國內地在岸市場發行的證券或工具。
子基金持有由單一實體發行的工具及存款證的總值,不可超逾子基金總資產淨值的10%,但以下情況除外:(i)倘實體是具規模的金融機構,而有關總額不超逾實體的股本及非分派資本儲備的10%,則上述的限額可增至25%;或(ii)如屬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定義見說明書),則可將總資產淨值不超過30%投資於同一次發行的證券;或(iii)因子基金規模所限而無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資的任何少於1,000,000美元或等值港元的存款。
子基金將維持其投資組合的加權平均有效期不可超逾60天,及其加權平均年期不超逾120天,且不可購入超逾397天才到期的金融票據,或如果購入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則其餘下屆滿期將不會超逾2年。
子基金可將不超過15% 的資產淨值投資於短期及優質資產抵押證券(包括資產抵押商業票據、按揭抵押證券及抵押擔保債券)。子基金將不會投資於任何具有吸收虧損條款的可轉換債券或工具。
作為臨時措施,子基金最多可借進其總資產淨值10%的款項,以應付贖回要求或支付營運費用。
作為臨時措施,子基金最多可訂立達其資產淨值10%的銷售及回購交易,以應付贖回要求或支付營運費用。子基金亦最多可將其資產淨值30%投資於反向回購交易。該等銷售及回購以及反向回購交易將透過場外交易進行。子基金將不會發出任何期權。子基金將訂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包括利率掉期及貨幣掉期),僅用於對沖非港元計值及結算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子基金將不會訂立任何證券借貸、結構性存款、結構性產品或其他類似場外交易,亦不會建立任何淡倉。倘日後出現任何該等變動,子基金於訂立任何有關交易前須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批准(如需要)及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