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易方達單位信託基金-易方達(香港)全球機遇債券基金(「子基金」)為于香港成立的單位信託,主要透過在全球投資於主要由債務證券組成的投資組合。
2) 投資涉及風險。子基金須承受a) 投資風險, b) 投資於債務證券的風險 (包括高收益(低於投資級別或無評級)債務證券的風險、信貸/交易對手方風險、利率風險、主權債務風險、信貸評級風險及信貸評級被調低及估值風險), c) 「點心」債券, d) 新興市場風險, e) 銷售及回購協議的有關風險, f) 外匯風險, g) 可轉換債券風險, h) 與投資於具有損失吸收特點的債務工具相關的風險, i) 與城投債有關的風險, j) 股本證券風險, k) 對沖/衍生工具風險, l) 人民幣貨幣風險及人民幣計價類別風險, m) 從資本中及/或實質上從資本中支付分派的風險, n) 與抵押和/或證券化產品相關的風險。子基金的價值可升可跌,甚至可能大幅下跌。投資者可能蒙受損失。
3) 子基金可按《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允許的程度為對沖及投資目的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而在不利情況下,金融衍生工具的運用可能變為無效及/或導致子基金承受重大虧損。
4) 就所有分派類別(I2類(分派)美元及 I2類(分派)人民幣對沖單位除外)而言,將每月分派股息,須視乎基金經理的酌情決定。就I2類(分派)美元及 I2類(分派)人民幣對沖單位)而言,將每年分派股息,須視乎基金經理的酌情決定。
5) 可從資本中或實質上從資本中支付分派,並將即時減少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對沖單位類別(如有)的分派金額及資產淨值可能受對沖單位類別的貨幣與子基金基準貨幣之間利率差異的不利影響,導致從資本中支付的分派金額增加,因而較其他非對沖單位類別造成更大的資本侵蝕。
6) 除非向您銷售子基金的中介機構已向您解釋該子基金適合您(考慮到您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目標),否則您不應投資於該子基金。
7) 投資者不應僅基於本文件作出投資決定。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投資者應仔細閱讀子基金的銷售文件(包括風險因素)。